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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 法改會倡修例 10歲可控強姦 [打印本頁]

作者: Renne    時間: 14-12-2010 13:31
標題: 法改會倡修例 10歲可控強姦
(明報)2010年12月14日 星期二 05:05
【明報專訊】未滿14歲的男童現時即使「行強姦之實」,亦只能被控非禮之罪,因普通法    推定他們並無性交能力。法律改革委員會    昨建議推翻有關推定,若意見被政府接納,將來10至14歲的男童亦可被控強姦。法律界紛紛表示歡迎,保護兒童團體則反對用刑責究治未成年男童。

警方發言人表示,2008至2010年間,有438宗性罪行涉及14歲或以下的被捕疑犯,其中絕大部分疑犯涉嫌非禮,當中19人懷疑曾經強迫受害者性交,不過,由於普通法推定14歲或以下的男童無性交能力,他們不能被控強姦。

現時推定 14歲無性能力

事實上,過去亦曾有強姦案例,涉案的男童因普通法的推定而被控非禮。2009年,兩名本港13歲男童強姦一名12歲女童,裁判官判刑時形容被告未被控強姦「十分幸運」;今年10月,一名年僅13歲的韓籍少年於東區醫院    病房內,涉嫌強姦一名年僅5歲女童被捕,引發社會更大爭議。

少年強姦案例 僅控非禮

法律改革委員會諮詢各界意見後,昨發表報告書批評普通法的有關推定規定源自遙遠的古羅馬法律,行之於1500年後的香港已經過時,不符合社會現實,應該仿效英格蘭    、加拿大    、新西蘭    等國家,廢除這項推定,日後只要證明少年性罪犯曾經插入受害者陰部,且「清楚知悉自己的行為是嚴重錯誤,而非純屬頑皮或惡作劇」,就可以落案控告強姦罪名。

性學家吳敏倫教授表示,不斷有研究反映現時的年輕人青春期提早開始,女童11歲、男童13歲已有性能力,部分男童更早於9歲就可以性交,理應修例以追上社會現實。防止虐待兒童會總幹事雷張慎佳承認14歲以下男童有性交能力,但她反對以刑責懲罰少年強姦犯,主張以教育感化,「應該剝奪其自由,有計劃地提供輔導,支援其家庭。」保安局    發言人表示,當局會仔細研究報告,在適當時候修訂相關法例,落實法改會建議。

P.S.咁先合理LO!!太多人犯事都居然告唔到佢地,一定要修改~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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